张家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将社会车辆租赁机构纳入“互联网+监督”系统的公告
提供的车辆须安装北斗定位系统,或同意将车载终端接入公车信息平台(届时会产生一定信息费)。
乙方同意将租赁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纳入互联网+监督系统公务用车信息平台,车辆租赁过程中接受监督。
乙方需为提供服务的车辆购买齐全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应不得低于100万,承运人责任险保额应不低于50万/座。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驾驶技术良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的车辆驾驶员。
乙方以不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提供有偿服务。车辆、车型和服务约定价格见附件。租车费用含税金。
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期满,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租,双方应书面重新协商签订租车服务协议书。
市直各单位需要租赁车辆,在公车信息平台申请,由租车单位审批,公车信息平台短信通知乙方。乙方每季度首月15号之前向租车单位提供公车信息平台打印的租车单,经租车单位确认无误后,乙方按照财政相关规定与租车单位进行租车费用结算。
九、在车辆租用期间,乙方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安全交通法,文明行驶、安全行驶,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十、租用期内驾驶员的工资、车辆的油费、年检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以及维修保养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的车辆发生自燃、被盗、被他人损害、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所产生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或车上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车辆发生故障,乙方必须提供替代车辆并赶到故障发生地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在1小时内赶到,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在合理时间内尽快赶到)。
十三、租车期间驾驶员自己垫付的食宿费按照财政规定出差标准由租车单位确认后与车费一同结算。
十五、本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张家界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车主管部门等部门发布的最新相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十六、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提交张家界仲裁委员会裁决。
租车费采取设定价格上限,在上限范围内按自由竞争的定价方式,由乙方与租车单位协商租车价格。
上限范围(带驾驶员\含油费、过桥过路费,不包含司机食宿及其他费用;日租用车为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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